一、签了协议不等于“工作保障”
案例:小张是上海某大学的大四员工,眼看着别的同学都在投简历、找工作,她却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因为一个月前,她刚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入职的意向协议书。
她告诉记者,在大三暑假的实习中,由于她出色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思维,让当时实习的部门领导十分喜欢,“那个时候,领导和我说,如果大四不出什么意外的话,就会与我先行签订意向协议书,等到正式毕业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就这样,在上个月,她与该公司签订了这份意向书,并且双方还约定:在签订这份协议后,小张不得再另投简历、寻找工作,公司将于次年小张毕业后办理其入职手续,如有违约情况,双方应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原以为是高枕无忧的“铁饭碗”,没想到随着大多企业“校招季”的结束,小张却收到了一份由实习公司发出的通知:由于公司制定了明年新的运营计划,不会招收应届毕业生进入公司工作,因此小张明年毕业后不得进行入职,同时公司将不支付任何赔偿金。收到这样的通知,小张一下子不知该如何是好:“这‘校招季’都结束了,好的公司也不再招人了,我该去哪儿找工作呀?我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
【律师分析】很多应届毕业生认为一旦公司和自己签订了就业意向书或者三方协议,就意味着自己毕业去向已成定局。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无论是就业意向书,还是三方协议,都只是表明双方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其本质都属于民事协议,并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律师认为,对于尚未毕业的员工,在签订就业意向书或三方协议时,应注意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违约责任;一般来讲,一旦约定了违约责任,企业方违约的可能性较小。而对于已经毕业的员工,应及时督促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书面的形式确保自己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
二、认清“高薪”陷阱
案例:小刘毕业后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刚入职时,他与人事口头约定月薪1万元,那时公司以“合理避税”为由,建议将工资分两部分发放:即银行打卡为4000元,现金形式发放“报销款”6000元。小刘认为既然工资总数没有变,这种发放方式还能有效规避个人所得税,便欣然答应。
但是,在之后的工作中,由于长期加班没有拿到该有的加班费,小刘与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小刘的月工资标准各执一词,在面对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中,每月4千元工资一栏的明细让小刘追悔莫及。
【律师分析】在应届毕业生招聘时,许多用人单位纷纷抛出诱人的高价薪水吸引这些刚出校园的莘莘学子,还有的甚至以“合理避税”,“减轻负担”等借口试图混淆求职者。对此,律师认为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工资的组成以及发放形式,以免在日后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内容中的必备条款。法院在认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时,往往也会以劳动合同上写明的数额或者银行流水明细中“工资”一栏作为参考的依据。而在实践中,劳动者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相互明确劳动合同中的工资结构,分别确认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各个模块的组成及占比,确保书面约定与口头协商约定相一致。同时,尽量确保工资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保证每一笔收入以合法的形式发到自己手中。
三、入职试用期不能无休止
案例:刘浩大学毕业以后,入职到一家设计公司负责设计工作。在入职时,公司的负责人表示,由于设计工作看重的是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以及想法、创造力,因此公司需要通过一定的观察期来确定他是否适合这份工作。如果通过考察,公司会安排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刘浩与该设计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合同,工资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80%计算。在短短几个月的工作中,刘浩的作品屡屡获得了客户的赞赏,为公司赚了不少钱,他也由此向公司提出签订一份正式劳动合同,拿全额工资的要求。“老板却告诉我,目前试用期的时间还没有到一年,不能立马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当时约定的执行。”老板的话让刘浩觉得,他是在有意拖延时间,以此为借口不支付全额工资。但是,他又不知道该如何向公司争取自己的权益?
【律师分析】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相互考察的手段,一方面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自身的能力与日常的表现,另一方面也能让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状况与发展前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对于刚毕业入职的员工而言,入职试用期到底该多久其实是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紧密关联。
在本案中,刘浩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试用期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见,双方实则于一年前便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另外,双方签订一年试用期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刘浩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摘自越秀就业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