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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业政策:银行给贷款 政府给补贴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09日 19:34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4份文件,发布诸多利好创业的政策,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银行贷款和政府补贴的利好受益人群为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员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毕业 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台《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通知称,自主创业人员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此外,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据实给予贴息。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按期还本付息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还贷情况及信用记录后给予贴息。

创业扶持补贴包括5个方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委出台《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有五方面补贴——

创业场租补贴。如,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职工创业园等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初创企业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如,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

招募导师为创业者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工作的通知》,为创业者招募导师。创业导师可以从下列人员中招募:有成功创业经历,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创业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相关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员;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的,根据其服务情况和效果,给予每半天不超过600元,每天不高于1000元的工作补贴。鼓励其提供志愿服务,给予每次不超过200元的交通伙食费补贴。

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加强创业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项目征集条件包括:创业项目要求投资少、风险小、市场前景好以及适合在本地落户发展,加盟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创业项目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项目持有人具备为创业者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项目持有人已在本市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实际经营创业项目一年以上。对入库的创业项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与项目持有人签订协议,给予项目持有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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